交通事故訴訟提交什么證據 提交證據的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訴訟提交什么證據?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包括:
1.公安機關作出的調解聲明、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
2.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和相關物證。
3.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
4.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單據等證明材料。
5.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用金額。
6.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評估結論,需要配置殘疾器具的,應當出具醫院證明。
7.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財產的直接損失,如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和建筑物的修理或折價費用。
二、交通訴訟提交證據的流程是怎樣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
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6.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7.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8.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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