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人權利和義務 怎樣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一、評估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評估人員的權利
1、有權了解與鑒定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并根據醫學原則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
4.因專業知識有限或鑒定材料不足,有權拒絕鑒定。
(2)評估人員的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
2.準確、及時地做出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間,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回答事故處理機關提出的有關鑒定的問題;
4.對案件保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回避原則;
6.妥善保管送審物品和資料。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么做?
(1)客觀評價原則。
傷殘的認定要以人體損傷后的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傷殘與損傷的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
(2)比較評價原則。
在本標準以外的殘疾程度,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標準中殘疾內容最相近的等級和附錄1的規定,可以確定為相當。同一部位、同一性質的殘疾,不應以本標準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條款或同一標準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條款評定。
(3)單獨評價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寫明各地方的傷殘等級。(gb18667-2002)不僅全面規定了人體殘疾程度,還建立了多級殘疾和肢體功能喪失綜合計算的數學方法,引入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級殘疾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和肩帶殘疾的評定提供了依據。本標準實施后,對多發傷造成的多發傷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照受傷部位評定傷殘等級,然后按照多級傷殘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傷殘人實際賠償金額。
(4)排除原損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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