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的怎么處理
一、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因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事約定時間后三日開始;僅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只進行兩次調解。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期間中途退出的,算作調解一次。對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必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交通事故調解失敗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無權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數額。雙方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雙方按照規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調解是否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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