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 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一、交通事故處理費
(1)重大事故全責800元,主要責任600元,同等責任400元,次要責任200元;
(2)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1000元,負同等責任700元、500元,負次要責任300元;
(三)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三倍;
(4)發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事故調查的惡劣情節的,按照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
(五)對有實際困難,無力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酌情減免。
(六)交通事故處理費由交費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結案時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增收5%。
二。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的時間規定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1)責任認定。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找到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面申請后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認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損害賠償的調解。雙方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公章后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10日內,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訴訟。當事人提起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時,除起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是因任何一方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當事人應當在取得調解書、調解結論或者結論證明后一年內(一般為一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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