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易主必須簽合同嗎 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有用嗎
1.機動車所有人一定要簽合同嗎?
現實中,因所有權變更導致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保險公司往往以“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為由拒絕賠付。這是違反法律的:
第一,保險公司的免責必須有明確的法律理由和依據。雖然交強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車主變更后應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但這是一個倡導性條款,不是免責條款;
第二,交強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成為債權人,承保公司是相應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就生效,無需債務人同意。即使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未履行告知義務),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告知承保公司也是告知義務;
第三,交強險針對的是物(高度危險),不是人,不受車主變更的影響;
第四,《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重要事項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在寬限期(5日)屆滿后解除合同。即便如此,在合同解除前,合同仍然有效,不存在免責效力。這應該是保險人不能免責的重要原因。至于哪些事項重要,2008版交強險條款第十二條規定,包括機動車的類型、品牌型號、識別代碼、車牌號、使用性質,以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根據這一規定,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將影響保險費計算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這是一個標準條款。看來保險人不是選擇盲目解約,而是在加保費上做文章。
二、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有用嗎?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直接陳述了案件事實,在沒有其他充分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可這一證據。但是,責任書的認定并不是法院決定民事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比如,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中,即使非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有過錯的,只能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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