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掛靠車輛發生事故擔責嗎
一、車主賠償責任的情況
車主在什么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具體有三種情況:
1.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出租或出借機動車時,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借)給有駕駛證且有一定駕駛能力的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的,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在車輛實際控制和運營過程中,出租人(承租者)因自身過錯發生交通事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出租人(承租者)是實際侵權人,應單獨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2.機動車安全運行存在缺陷時,如:機動車主駕駛人在出租、出借車輛時,過失未盡到對出租人(借用人)的告知義務,出租人(借用人)也過失未向機動車所有人了解與機動車安全運行有關的缺陷,雙方均有過錯的,出租、出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與承租人、借用人共同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3.機動車所有人出租、出借機動車時故意不告知或者不保證機動車無瑕疵,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作為單獨的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二、掛靠車輛事故責任?
現實中,掛靠現象隨處可見。掛靠單位在我國地位特殊,雖然法律對其沒有明確的定位,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更是適用法律空。
目前機動車貨運或客運的經營主要是由某一個單位來進行,主要是法律法規對貨運或客運有一定的資質要求。和個人不準經營或不符合條件。機動車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做法存在較大爭議,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大致總結如下:
(1)判決掛靠業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比例責任。
(2)判決附屬人承擔賠償責任,駁回附屬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3)判決附屬人承擔賠償責任,駁回附屬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4)機動車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5)判決掛靠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6)判決被掛靠人承擔民事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7)判決附屬人承擔賠償責任,附屬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