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2024-09-18 11:32:08
作者:資訊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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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劃分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鄭州交通事故中在什么情況下負全部責任
提出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注意: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鄭州交通事故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認定期限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注意:
(1)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2)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
(3)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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