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最新法律規定的標準及處罰
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法律規定的標準
“酒后駕車”分為兩類,分別是:飲酒后駕車與醉酒后駕車。兩者區分的標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濃度的判斷方法是: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血液或呼氣,進行技術檢測。
“飲酒后駕車”的判斷標準為:機動車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駕車”的判斷標準為:機動車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注:數據源于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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