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考試不過怎么辦
公安部發布新修訂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那么,考駕照考試不過怎么辦?小編為您介紹,希望給您提供幫助。
一、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駕照考試科目內容
1、科目一考試內容
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科目二考試內容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4、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
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駕考考試要求
1、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互聯網、電話等方式由申請人自助預約考試,并在車輛管理所和互聯網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等情況。
2、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3、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4、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后預約考試。
5、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6、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7、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8、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9、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10、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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