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政策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標準主要有以下規定:
首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申請人可以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也可以是已按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同樣要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其次,企業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具備工信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其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會簡化。
再者,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汽車整車及底盤,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 千克的三輪車輛。
另外,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要向工信部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等。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要提交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等。汽車生產企業在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若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同時,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要符合國家法律、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符合工信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近年來,工信部進一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門檻,比如刪除了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 12 個月調整為 24 個月,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和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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