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影響?
交通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較大影響。
新交規實施后,在責任認定方面有所變化。首先,新交規不影響原保險合同效力,但會在事故責任劃分上有不同。比如以前因闖黃燈發生的事故可能不用擔責,現在闖黃燈的車撞上闖紅燈的行人,雙方都視為違規,各承擔 50%責任,這會使保險公司承擔的理賠責任增加,進而影響下一年車輛保費。
其次,在特殊形態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方面有明確規定。像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有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者,對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順序也有了明確規則。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另外,增加了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同時,汽車借給他人、賣車未過戶、好意送同事上班、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等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認定也有了新規定。比如借車給無駕照的人,車主可能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賣車未過戶發生事故,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好意送同事上班出車禍,車主一般要賠償;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主要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新交規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更加清晰明確,大家要熟悉相關規定,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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