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責任險?
第三責任險是指承保被保險人因其疏忽或過失致使雇員以外的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
它起源于 18 世紀后,1855 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推出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是其開端。在英國,1875 年出現馬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896 年有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日本的首個責任保險是 1953 年發布的船上乘客傷害賠償責任險,之后責任保險險種不斷豐富。美國在 21 世紀前責任保險制度快速增長,但也經歷了三次責任保險危機。在中國,20 世紀 50 年代汽車公眾安全責任保險標志著中國責任保險的開始,之后不斷發展完善。
第三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與被投保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保險飛機等出現意外事故而遭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其構成要素包括投保人、被投保人。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的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被投保人是在保險合同保障范圍內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三責任險有不同的分類,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當被投保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存在一些除外責任,比如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其保險費率受多種因素影響,如車主的駕駛情況等。
建筑安裝第三者責任險用于建筑安裝類行業,保險公司對實施建筑安裝工作過程中因意外導致工地附近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承擔賠償責任。飛機第三者責任險在飛機飛行期間發生意外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船舶第三方責任險在保險船舶碰撞導致第三者死亡或殘疾時,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雇員第三者責任險是雇主為雇員工作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的保險。
第三責任險與交強險有區別。在賠償原則上,第三責任險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交強險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保障范圍上,第三責任險有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交強險保障范圍更廣。在賠付限額上,第三責任險不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有差異,有不同檔次,交強險賠付限額統一為 6 萬元。
第三責任險作用顯著,能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提高社會抗風險能力,安定社會秩序。但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有道德風險,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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