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交通違章的扣分標準有哪些具體規定?
嚴重交通違章的扣分標準主要有以下規定:
扣 12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駕駛營運客車超載 20%以上(首次加入校車),嚴重超速(第一次上校車),故意遮擋號牌,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未按規定休息,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偽造或者變造號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扣 9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
扣 6 分的情況包括: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到 50%;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駕駛營運車輛超載不超過 20%;在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 20%;普通道路超速超過 20%;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不按規定行駛;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占用應急車道;攜帶特殊物品不懸掛相應的警示標志;以隱瞞或者欺騙手段更換機動車駕駛證。
扣 3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 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牽引掛車。
扣 2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車;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不戴安全帽駕駛二輪摩托車;沒有系安全帶;“堵”的行為;未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駕駛校車接送學生,未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牌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路線行駛;校車上的學生,未按規定在校車停靠點停車;校車不搭載學生上路,使用校車標牌、校車燈和停車標志;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校車上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在校車發動機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扣 1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設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且未隨車攜帶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記分周期扣 12 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并按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及格的人將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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