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醉駕處罰標準在刑事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2013 年醉駕處罰標準在刑事方面有以下具體措施:
首先,醉駕入刑后,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其次,對于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拘留 15 天,罰款 5000 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再次,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然后,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此外,在刑事量刑方面,危險駕駛罪作為輕罪,其量刑可能存在判處實刑拘役、宣告緩刑、定罪免刑、不作為犯罪處理四種情況。具體而言,應考量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比如,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從重處罰情節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于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一般對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除不低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 160 毫克/100 毫升以下;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后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定為是犯罪。除不低于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還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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