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哪些地區對營運車轉非營運車的使用時長規定不同?
不同地區對營運車轉非營運車的使用時長規定確實有所不同。
像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時長為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是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為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能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不過,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使用年限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而且距使用年限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機動車,不得申請營轉非。
網約車也有特殊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千米時,就會被強制報廢,若未達到 60 萬公里但是使用年限達到 8 年,則會退出網約車經營,不得再作為網約車來載客營運。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的,直接按照網約車報標準來進行報廢;對于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車,則按照營運車輛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最先達到的標準進行報廢。
總之,營轉非車輛報廢規定復雜,車主務必了解清楚,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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