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會有怎樣的處罰?
違反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處罰多樣,涵蓋不同主體與違規行為。不同違規情形處罰有別,比如違規私占泊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停車場經營者未按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整改后仍未達標的,會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00至3萬元罰款;機動車停放者占用無障礙停車位且拒不改正等違規行為,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
除了上述這些,不同主體違反條例還有著不同程度的懲處。
對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若未履行相關職責,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會責令改正,對部門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若不履行受委托職責,同樣照此處理。
在停車場相關方面,存在不符合停車場設計規范要求等多種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不同金額罰款;未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價格手續等,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未按規定備案、調整或拆除標志牌、公告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要處以罰款。
改變停車場性質或范圍,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使用性質或縮小范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定金額罰款。住宅停車場若未按規定出租、出售車位或提高收費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方面,擅自鏟除、劃設標線,超時停放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等,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罰款;損壞設施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總之,《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從多方面對違規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措施,旨在通過明確的規范和嚴格的懲處,保障停車場相關活動的有序進行,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營造更加規范、和諧的城市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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