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車輛信息變更有哪些具體要求?
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車輛信息變更有以下具體要求:
車身顏色變更:無論是個性化還是商業需求,變更車身顏色后需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登記。限小、微型載客汽車可異地辦理。
發動機更換:更換發動機要在變更后十日內申請,且需提前至檢測機構檢測車輛。
車身或車架變動:變動車身或車架后需在變更后十日內申請,也要提前至檢測機構檢測車輛。
因質量問題整車替換:因制造缺陷車輛被替換為新品,必須完成變更。
車輛用途轉換:從營運到非營運或反之,要確保符合規定。
住所遷移或信息變更:住址變化或聯系方式更換,雖無需重新登記,但需向登記機關備案。
所有權轉移:新車主接收車輛,買賣交易完成后 30 日內攜帶身份證、購車發票和車輛登記證書前往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手續。
信息變更:車輛的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關鍵信息變更時,需更新登記資料。比如改裝導致顏色變化或維修后更換號碼,要提交變更證明文件,并進行相應登記變更。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變更登記所需材料: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深化推出的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推行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出廠時查驗車輛,生產企業與公安交管部門共享車輛信息,群眾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于交驗機動車。推行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提交居住證明。
需辦理變更備案的情形: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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