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怎樣認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認定主要依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按照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就屬于醉酒駕駛。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 20-80 毫克的為酒后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只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最終要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鑒定結論。
醉酒駕駛的處罰也很嚴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酒駕駛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醉酒駕駛機動車并且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阻礙公安機關進行合法檢查,會觸犯妨礙公務罪或其他犯罪行為,將依照數罪并罰的法律規定進行懲罰。而且為保障執法公正性與合法性,對查獲經過以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和抽取血樣的全過程都應詳細記錄。
醉駕的構成要件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行為人“醉酒”;行為人實施了“駕駛行為”;行為人駕駛的是“機動車”;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現在酒駕新標準更嚴格、更準確、更科學。新國標將飲酒駕駛的上限從 50mg/100mL 降低到 20mg/100mL,只要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 20mg/100mL,就屬于違法行為。新國標還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并且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 2100 調整為 2300。
醉酒駕駛后的駕照吊銷限制也有明確規定。醉駕機動車輛的,由公安部門交管單位管束至酒醒,注銷車輛駕照,追究其刑事處罰,五年內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醉駕運營機動車輛的,管束至酒醒,注銷車輛駕照,追究其刑事處罰,十年內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再次獲得后也不可行駛運營機動車輛。飲酒后或是醉駕車輛產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并由公安部門交管單位注銷車輛駕照,終身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而且駕駛員醉駕駕照吊銷不能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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