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計算公式的依據是什么?
車船稅計算公式的依據主要是車輛或船舶的種類、性能、排量、整備質量、凈噸位、艇身長度等因素。
對于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比如 1.0 升(含)以下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60 元至 360 元;1.0 升至 1.6 升(含)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300 元至 540 元;1.6 升至 2.0 升(含)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360 元至 660 元;2.0 升至 2.5 升(含)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660 元至 1200 元;2.5 升至 3.0 升(含)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1200 元至 2400 元;3.0 升至 4.0 升(含)排量的汽車,車船稅為 2400 元至 3600 元;4.0 升以上排量的汽車,車船稅則為 3600 元至 5400 元。
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整備質量每噸為計稅依據,計算標準一般是自重噸位乘以 96 元每噸,自重噸位等于總質量減去核定載貨質量噸位。
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凈噸位不超過 200 噸的按每噸 3 元計算,凈噸位超過 2000 噸的按每噸 4 元計算,凈噸位超過 2000 噸少于一萬噸的按每噸 5 元計算,凈噸位超過一萬噸的按每噸 6 元計算。
游艇按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依據。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得月份)+1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已稅車船當年辦理轉讓過戶,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稅人可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各地車船稅的具體適用標準稅額一般由各省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另有規定,所以具體的交費數額需按照各地的具體規定標準數額來交納。而且私家車船與公用車船和商用車船的交費額度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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